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
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
闽财规〔 2022 〕 2 号
各市、县
(
区
)
财政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,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、县
(
区
)
税务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
: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
(
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
2022
年第
10
号
)
要求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
:
一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
50%
税额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 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
(
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
)
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二、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
2022
年第
10
号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,做好宣传解读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
四、本通知执行期限自
2022
年
1
月
1
日至
2024
年
12
月
31
日。
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
2022年3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