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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

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

闽财规〔2022〕2号
2022-03-22

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

闽财规〔 2022 〕 2 号

各市、县

(

)

财政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,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、县

(

)

税务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

:
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

(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

2022

年第

10

)

要求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

:

一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

50%

税额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 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

(

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

)

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二、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

2022

年第

10

号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,做好宣传解读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

四、本通知执行期限自

2022

1

1

日至

2024

12

31

日。

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

2022年3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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